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初9号 原告: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西侧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161120353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群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列区)**新村32A幢一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617510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福州金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12号福日新城2号楼203**。统一信用代码:913501117869439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统一社会代码:9135030078900952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镇龟山北路(将乐县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633912879。 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94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瑕,女。 第三人:***,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第三人: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文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3802896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福州闽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528号15#楼4层403-1。统一社会食用代码:913501027490509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颐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二层A区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43237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泰宁县城乡建设测绘队,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状元街建设大楼二层。工商注册号:×××24。 负责人:***。 第三人: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6号瑞达国际金融中心南楼14层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5620068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B区2层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435X6。 负责人:***。 第三人: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89号时代广场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12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672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省泰宁县际头水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2422336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厦门商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二路258号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981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29735634N。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第三人:张上应,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东坡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9137X4。 法定代表人:郑联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东洲小区广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95983332H。 负责人:**。 第三人: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398号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99439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岭新村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983661234。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求,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男,2002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肖粤闽,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泰宁县旺盛钢材批发零售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台前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9MA30KU4178。 经营者:**。 第三人:**就,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第三人:福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7号虎都世纪大厦19层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6J9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许荔斌,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冠浦路168号金山工业集中区铺上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3934W。 法定代表人:周娉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状元街建设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156022273N。 法定代表人:绕金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市群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金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闽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颐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泰宁县城乡建设测绘队、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建筑设计院、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宁县际头水库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商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张上应、**、**、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肖粤闽、泰宁县旺盛钢材批发零售经营部、**就、***、***、福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荔斌、***、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因第三人***已去世,本院通知其继承人***、**求、***、***参加诉讼。2022年5月18日,原告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