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金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1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大厦B-7F2。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工业园区B-0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5民初5271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521301.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7613元,实际给付662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10月3日、12月1日、2023年4月6日共计4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银行账户11个,其中扣划66253元,该账户本院已依法查封、冻结; 3.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注册机动车辆; 4.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 6.本院2022年6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房产信息; 7.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理财型及分红型保险,且无相关信息; 8.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当面告知的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66253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加孜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