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283号
原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赖伟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玲,广东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翊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晟。
原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翊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394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俊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