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214号
申请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967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梁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镇镇中路27号四季名苑9栋1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4MN41K。
法定代表人:季有有。
被申请人:广州梁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3**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KJM6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南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誉路3号中***4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5CXK4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梁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誉路3号中***4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AQW4Y。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梁景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梁锦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梁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梁景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梁锦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梁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7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梁景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梁锦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梁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7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70元,由申请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