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20823号
原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967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马路9号12座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5518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5923.11元及违约金109359.92元(违约金以957282.1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至2022年11月24日;违约金以1435923.11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6日,违约金为109359.92元);2、原告在被告的泷景花园项目的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佛山泷景花园13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第2.1条明确承包范围为乙方根据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深化设计,按经被告确认过的深化图纸,承包佛山泷景花园13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列举了18点,其中第15点为:经消防部门批准的以上消防系统施工图及满足消防验收所增加的其他项目,含所有设计变更、现有图纸及以后图纸的优化项目;因中标人深化设计的图纸内容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不能办理签证。合同第5.1条约定本工程固定总价为9572818.48元(含税),合同5.6条约定上述合同价款为完成上述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工程造价。合同第6.2.4条约定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被告应支付工程款至本工程结算造价的95%。合同第13.2条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从逾期的第三十一天起计,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1月10日竣工验收,但被告在支付8136895.37元后,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被告答辩称,1、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8136895.37元,累计付款比例为95.67%,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至今未拖欠原告工程款。2、原告未按图纸施工部分对应金额为350887.54元。原告实际施工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对应应当扣减720145.56元。原告无权要求提前支付质保金(工程结算造价的5%),双方未完成工程结算,且本工程保修期至2022年11月11日,保修期满后才符合质保金支付条件。3、原告未按合同施工,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电子回单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对账单、业务凭证、电子凭证。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合同附图及优化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双方于2019年签订《佛山泷景花园13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2.1承包范围: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深化设计,按经甲方确认过的深化图纸,承包涉案项目消防设施工程。……15.经消防部门批准的以上消防系统施工图及满足消防验收所增加的其他项目,含所有设计变更、现有图纸及以后图纸的优化项目;因中标人深化设计的图纸内容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不能办理签证。5.1本工程固定总价9572818.48元。5.5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均包括为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同时施工期间均不因任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价格变动、汇率变化等因素变动而做任何调整。12.2本工程保修期自本项目通过佛山地区联合验收,取得验收证明之日起计,保修期二年。13.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从逾期的三十一天起计,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该滞纳金以当期未付款金额的3%为限。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1月10日通过消防验收,被告支付了工程款8136895.37元。2021年8月25日至30日期间,***现场按深化图纸核对工程量,原告同意按合同工程价款扣减338715.95元结算。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论证如下:
一、欠付工程金额及逾期利息的认定
经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固定总价9572818.48元,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均包括为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同时施工期间均不因任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价格变动、汇率变化等因素变动而做任何调整。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深化设计,按经甲方确认过的深化图纸,承包涉案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为固定总价工程,双方在确定工程固定总价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施工图纸深化设计等因素,原告已经完成涉案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涉案项目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抗辩认为按深化图纸核算工程量后,应核减部分工程款,原告亦回复确认***进行现场核算,确认按施工合同总包干价扣减338715.95元结算。原告的该项确认内容与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工作人员联系核减工程款情况可以相互印证,该核减系双方结算时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本院对该部分核减金额予以认定。被告提出的其他核减工程量金额,与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计价方式不符,且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涉案消防工程总价款金额为9234102.53元。
关于工程质保金。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15天内甲方按附件三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质量保修金。涉案工程保修期约定为两年。根据上述论证,本院认定质保金金额为461705.13元。涉案工程于2020年11月10日才完成全部消防验收,涉案工程保修期应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10日,被告需在保修期满15日内支付质保金。截至本判决作出之日,保修期尚未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并未达到,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中的质保金部分461705.13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支付条件达成后另行主张。
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8136895.37元,被告需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635502.03元(9234102.53元-461705.13元-8136895.37元)。
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从逾期的三十一天起计,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该滞纳金以当期未付款金额的3%为限。涉案工程于2020年11月10日完成全部消防验收,故原告可要求被告从2020年12月11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原告起诉要求从2021年1月9日起计算,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该项违约金额总额以(635502.03元×3%)19065.06元为限。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系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涉案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该项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5502.03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635502.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高不得超过19065.06元);
二、原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佛山泷景花园13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的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3.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53.78元,由原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76.89元,被告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76.89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缴了该费用,故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依申请退回9676.89元给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676.89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