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967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马路9号12座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55185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082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5502.03元;2.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暂计至2022年12月5日的违约金19065.06元;3.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2年12月6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求计至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22年12月30日为2780.32元;4.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佛山泷景花园13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的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执行费用由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57347.41元,执行费897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执行请求,以被执行人已在立案前主动支付本金635502.03元为由申请撤回第一项执行请求,故本案执行标的变更为21845.38元,执行费228元。 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知晓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604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瑛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