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财保30号
申请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11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宏业路12号之八。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24757.4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1月1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穗仲案字第228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申请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