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催1号
申请人: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
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范 丁 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