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催1号 申请人: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 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范  丁  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