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管字第12号
申请人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辽北路阿里山花园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人***,女,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魏宏禹,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华业国际城第五标段项目部现场施工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审判长高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晓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