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曙光街1号5栋1层。
法定代表人曹建党。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 燕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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