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栢溪盛地聚氨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152号
原告:哈尔滨栢溪盛地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
法定代表人:彭兆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蕾,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娜,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曙光街1号5栋1层。
法定代表人:曹建党,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哈尔滨栢溪盛地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栢溪盛地聚氨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栢溪盛地聚氨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相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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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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