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彩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民终9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曙光街1号5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69092485J。
法定代表人:曹建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正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彩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南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175838753W。
法定代表人:闫汝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航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彩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网络庭审系统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腾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义,被上诉人彩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当事人彩虹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一审法院却袒护犯罪没有依法移送;一审期间腾航公司提供施工总包中建一局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彩虹公司提供的防水卷材鉴定不符合质量要求,使腾航公司承担了巨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彩虹公司辩称,1.关于腾航公司欠彩虹公司231200元未付,腾航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双方结算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充分证明腾航公司欠彩虹公司231200元未付。2.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正确,符合双方合同约定。3.关于腾航公司提出的反诉损失问题,在本案起诉前从未向我方提出过该问题,所作鉴定也未通知彩虹公司对检材予以确认,2018年作出的鉴定结论,其后腾航公司也有付款行为,其损失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正确。
彩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腾航公司支付所欠彩虹公司货款231200元,延期付款的违约金48552元(按日万分之十计算,从2019年6月9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月9日,以后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20年1月10日开始计算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腾航公司承担。
腾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彩虹公司赔偿腾航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依法支持腾航公司退回库存的不合格产品;2.反诉诉讼费用由彩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2日,彩虹公司(作为甲方)与腾航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腾航公司向彩虹公司购买防水卷材,并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产品质量保证、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等进行约定。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腾航公司指定收货人为郭松山,收货地点为航空港区二甲张;合同第五条约定“1.货物交付后,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进行货物检验的,由甲乙双方代表以及监理方代表一同对甲方所提供上述货物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标准需为国家相应标准,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指派合同约定的收货人进行现场收货验收,并配合甲方完善收货单据……3.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立即对货物的包装、数量及完整性进行检查,妥善保管产品后在收到货物3日内未对货物质量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货物的验收结果为合格;4.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上述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证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与甲方有关,乙方可向甲方主张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第六条付款期限及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支付100000元作为定金,合同继续履行,定金转为货款;根据月进度,从甲方交付货物后的次月30号之前,乙方全额支付甲方上月所发材料款项……”。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十每日支付……”。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彩虹公司以腾航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彩虹公司主张向腾航公司供货价值572925元,腾航公司仅付款250000元,要求判令腾航公司支付货款322925元、自2019年2月10日起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至支付完毕,该案案号为(2019)豫1681民初2799号。腾航公司在该案中辩称,彩虹公司提供的卷材存在质量问题,彩虹公司拒绝整改,应在彩虹公司承担整改费用后,对货款进行结算,如果结算后欠彩虹公司货款,同意支付相应货款。在该案中,腾航公司称彩虹公司供货价值481200元,该公司只欠231200元。腾航公司申请对彩虹公司提交的出库单上“郭松山”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部分出库单上“郭松山”签名并非郭松山本人书写。彩虹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于同日作出(2019)豫1681民初279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0月22日,彩虹公司与腾航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本案中,腾航公司称,因彩虹公司所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致使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和2018年12月30日先后两次接到工程总包单位的通知单,被告知因进场的防水卷材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需返工,造成经济损失,并接到2018年12月28日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防水卷材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检测产品名称为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厂家为彩虹,综合结论为:依据GB50208-2011标准,横向拉力、低温柔度、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不符合要求,其他项目符合要求”,即该公司在2018年底就已经知道被检测的防水卷材不符合质量要求,但该公司并未告知彩虹公司相关情况,反而在2019年2月10日向彩虹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且2019年6月9日,在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当月20日剩余货款能否给付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一局款到,应该能付,到时候看情况”,而未告知彩虹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返工,产生经济损失,腾航公司的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彩虹公司提供给腾航公司的货物存在腾航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也不能认定腾航公司存在其所主张的损失,对腾航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腾航公司主张,彩虹公司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彩虹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虚假证据,无虚假诉讼行为,如腾航公司坚持认为彩虹公司在前案中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可以另行主张。彩虹公司要求腾航公司支付货款231200元、延期付款违约金48552元(按日万分之十计算,从2019年6月9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月9日,以后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20年1月10日开始计算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腾航公司虽在本案中不认可彩虹公司所供货物的价值,但在(2019)豫1681民初2799号民事案件中,该公司主张,彩虹公司向该公司供货价值481200元,该公司只欠货款231200元,虽然彩虹公司在前案中主张的货款,与在本案中主张的货款数额不一致,但均基于双方之间的同一买卖关系,腾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前案庭审后曾向彩虹公司支付过货款,因此,彩虹公司在本案中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彩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2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1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彩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552元(以231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自2019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9日止);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腾航公司上诉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成立,彩虹公司应否承担责任;2.彩虹公司是否涉嫌违犯罪,本案应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关于腾航公司上诉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成立,彩虹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腾航公司主张经济损失的理由是彩虹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2018年12月28日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防水卷材检验报告,该鉴定属于腾航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的单方委托,彩虹公司未参与鉴定程序,彩虹公司对其鉴定报告的结论也不予认可,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达到腾航公司的举证目的。腾航公司与彩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腾航公司若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腾航公司不仅未在约定期间内提出,还于2019年2月10日向彩虹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彩虹公司在2019年6月9日向腾航公司询问剩余货款时,腾航公司也未提出质量问题。综上,腾航公司关于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巨额损失,腾航公司可在提供充分证据后依法另案主张权利。
二、关于彩虹公司是否涉嫌违犯罪,本案应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虚假证据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的货款及违约金数额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库单(出库单打叉部分不作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结合腾航公司一审期间的质证意见,本案一二审期间,彩虹公司并未提交虚假证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腾航公司请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黑龙江腾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华秋
审判员  智卫东
审判员  曹春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永波
书记员马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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