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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26民初1549号
原告:黑龙江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英文,哈尔滨市太平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黑龙江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