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蜀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地里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27民初412号
原告:四川蜀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凯地里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茧丝绸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四川蜀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地里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规定于2018年5月15日通知原告四川蜀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4,027元,原告四川蜀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好,不起诉了。从2015年5月10日立案至今,原告四川蜀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