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8民初1239号
原告:湖南蓝虹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祖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航中南空管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增树,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杰,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怀化芷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周云龙。
原告湖南蓝虹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航中南空管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怀化芷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蓝虹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提出对被告民航中南空管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怀化芷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蓝虹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民航中南空管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怀化芷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蓝虹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民航中南空管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怀化芷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2元,依法减半收取3226元,由湖南蓝虹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连周
人民陪审员 彭素梅
人民陪审员 舒 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