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3583号
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0096800P,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厉新路61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8号汉嘉国际20楼。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宝,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江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YBFQ3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群建小区公建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鲁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江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由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张 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予凡
代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