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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3212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江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群建小区公建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YBFQ3H。
法定代表人:鲁兵。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8429218504。
主要负责人:苏东。
原告**与被告***、杭州江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瑜岚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