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6执恢94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明现代厨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4)第5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给付申请人案款909471.34元,并承担执行费1149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过小,已冻结其名下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2018)陕0116执恢850号执行案件中于2019年1月15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租金收入,因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暂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终结本次程序的情况给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杨建辉
书记员 朱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