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7872号
 
原告: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94399132E。
法定代表人:赵军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388。
法定代表人:马松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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