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健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通用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永明现代厨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6执恢85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健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永明现代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强海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健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通用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明现代厨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第三人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107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健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未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通用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第三人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将1070000元交至法院指定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第三人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