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利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执保195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056Q。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利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DEM8B。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首府17幢8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利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2)桂1003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利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1261××××5797账号的银行存款2716823.33元(实际冻结金额:1519.48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止。
以上冻结被申请人财产限额为2716823.33元。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