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振亚五色草造型有限公司

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开封市振亚五色草造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212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4MB1618689G。
法定代表人谢惠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冠群,男,汉族,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市振亚五色草造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八里湾村/div>
法定代表人,闫宁宁。
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汴祥自然资罚(20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执行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涉案行政处罚卷宗一本。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以开封市振亚五色草造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了汴祥自然资罚(20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2400元。
本院认为,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汴祥自然资罚(2020)76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送达开封市振亚五色草造型有限公司。开封市振亚五色草造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起诉,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月7日催告开封市振亚五色草造型有限公司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开封市振亚五色草造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2月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汴祥自然资罚(20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项由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董合义
人民陪审员  李文英
人民陪审员  郭荣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