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执保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科技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4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419699元的土地和房产的查封。
现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26号,土地面积为13127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证号为西高科技国用2008-4852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26号,土地面积为13127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证号为西高科技国用2008-48529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