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21民催3号
申请人:南通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江海村1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20494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其中2019年4月22日刊登于法制日报第8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坝港支行于2018年4月26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南通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1万元、票号为91000041/21140900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0元,由申请人南通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