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菏开民初字第54号
原告***。
原告田志元。
原告***。
原告***。
原告***。
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武中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胜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元、***、***、***与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元、***、***、***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志元、***、***、***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志元、***、***、***撤回对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李蕴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