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菏泽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91民初1681号
原告: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上海路与苍南路交汇处往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菏泽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武中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以与被申请人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计2910元,由原告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