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1331号
原告:河北新津康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武中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新津康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新津康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津康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津康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4751元,由原告河北新津康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振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练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