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1702民初42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以与被告账目需要核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沙素梅
审判员 刘燕平
审判员 高 伟
书记员 裴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