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宏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宏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古丈惠闽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3126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宏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接到办事处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孔松。
被执行人湖南省古丈惠闽石业有限公司,地址古丈县古阳镇三坡湾。
法定代表人***。
湘西自治州宏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古丈惠闽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6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古丈惠闽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实,被执行人湖南省古丈惠闽石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古丈惠闽石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南达钢结构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6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雪原
审判员***
审判员张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