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81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陵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康泰锅炉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晋118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康泰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25000元,违约金37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7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河南省康泰锅炉销售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2338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康泰锅炉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