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陵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88号9号楼6单元2楼附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3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3、于2018年2月10日派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经查找至今仍无确切下落;4、于2018年6月8日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拘留15日,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5、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6、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措施;7、于2018年7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陵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4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3761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