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9559号
原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泃河西路45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李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鹤,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26。
法定代表人:姜海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进行调解。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