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79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1民初1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案款共计8,998,329.19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998,329.19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本案未缴纳执行费72,391.65元,申请执行人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