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豪龙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北京豪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8136号 申请人: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录庄村三区五条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1号A8-10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存款96948.48元。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存款96948.48元。 保全申请费989元,由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