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4执40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执行人上海自仪九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自九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横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上海市嘉定区昌吉路XXX号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费,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上海自仪九仪表有限公司、上海自九量具有限公司、上海横河机电有限公司应迁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昌吉路XXX号房屋。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