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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4民催2号
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EA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柟
审判员*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