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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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3485号之一
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