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374号
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职业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翁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