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3123号
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柱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蔡亮亮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