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026号
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德润南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祖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尧,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平罗工业园区亲水大街东侧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计团。
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调解,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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