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1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A座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审被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58栋8305室。
法定代表人:敬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0455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7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上诉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京师律师大厦***,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通过EMS向上诉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电话185××××4745)邮寄开庭传票,通知2020年6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6月8日EMS被退回,在该EMS特快专递邮件再投、该退批条改退原因显示“拒收”,另手写“拒收,说不在此地了”,经查询,2020年6月6日投递结果反馈中显示,“未妥投,备注(收件人不再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上诉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时出庭;上诉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上诉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史纪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莉
书记员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