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23民初248号
原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继师,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添美时代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劳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添美时代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润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芳
人民陪审员朝鲁门图雅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