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609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玲,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荣,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亿明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艳芳,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亿明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632778.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其承揽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2013年度市政工程-路灯安装工程施工中的路灯基础、线缆埋没、路灯的安装调试等有关施工承包给原告。合同还同时约定灯杆、灯头、电缆等主材由被告提供,其他辅材及相关机械设备由原告自行解决和负责,工程造价为140万,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三共同计量,原告共计向被告一、二提供工程连173(根)盏,所涉工程款共计为865000元。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被告一代开劳务费发票62万元,产生各项税款为17778.64元。被告三自2016年11月起至2020年度止陆续支付25万元,三被告再未支付任何款项,截至目前共拖欠632778.64元,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所谓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原告***与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泾渭新城2013年度市政工程一路灯照明工程,内容为该工程Ⅰ标段中的路灯安装工程施工中的路灯基础、线路埋设、路灯的安装调试等有关施工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故本案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2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