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125号
原告:山东百顿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新路1003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885G13。
法定代表人:许文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张存,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星,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阿克陶县疆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克陶镇人民东路55院11号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0991882253。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百顿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陶县疆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百顿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百顿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