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疆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图拉普、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2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阿克陶县疆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阿克陶镇人民东路55院1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 负责人:铱***,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阿克陶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光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干部。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阿克陶县疆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人民政府、阿克陶县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0民终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  英  琪 审判员 *** 审判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