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479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红十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喜诉被申请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79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7980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