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民申1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红十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承诺书》显失公平。当时签订该协议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我公司收到案外人工程款1961800元以后,向***支付611800元,现在我公司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只有1177080元的情况下,我公司向***支付611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人民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不当,我公司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乌日娜
审判员张红见
审判员玛依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