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红十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24483.2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2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