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红十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24483.2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2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