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执2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81160.22元,本院已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案款20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0年1月22日付清,如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3执2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 买买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