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9民终1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喀拉塔勒镇人民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陈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东,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良种托万克乔格塔勒村别墅区。
上诉人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能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8日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能热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物业费17,44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2017年11月18日,金能热力公司与阿克苏市依干其乡良种托万克乔格塔勒村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对托万克乔格塔勒村安居富民小区委托给金能热力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金能热力公司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同时委托兴盈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物业服务费。***接受了金能热力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向金能热力公司或者阿克苏市兴盈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盈物业公司)缴纳2018年物业费、暖气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然而***却将欠付的费用支付给案外人临时业主委员会,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也与客观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没有提供物业服务的临时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服务费,该行为显然损害了金能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错误。
***辩称,一审判决公平公正。1.金能热力公司与小区业主没有关系,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兴盈物业公司,***不承认金能热力公司所述收费项目,2017年的费用已经向兴盈物业公司交清;2.兴盈物业公司管理不当,管理期间小区物业脏、乱、差。2019年4月24日经阿克苏市依干其乡政府主持,接除了金能热力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召开业主大会当场选出临时业主委员会,要求三日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管理人兴盈物业公司或金能热力公司经多次通知迟迟不予交接,导致后续物业管理无法正常开展。小区物业只能由临时业主委员会管理,并采取公告催收以前物业费,如不交就以控制业主用电量的办法处理。鉴于此,小区业主都向临时业主委员会缴纳了物业费,造成这种情况的责任完全在于金能热力公司,其请求应予驳回。
金能热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给付物业服务费6,640元;2.判令***给付暖气费10,640元;3.判令***给付垃圾清运费1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3日,阿克苏市良种场(甲方)与金能热力公司(乙方)签订《良种场托万科乔格塔勒村(安居富民新村)集中供暖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阿克苏市良种场托万科乔格塔勒村安居富民新村集中供暖项目工程承包给乙方。2017年11月18日,阿克苏市依干其乡良种场托万克乔格塔勒村(甲方)与金能热力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托万克乔格塔勒村安居富民小区(现称浙江新村)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2017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止。金能热力公司与阿克苏市兴盈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金能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军为阿克苏市兴盈物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4月24日,阿克苏市依干其乡良种场托万克乔格塔勒村(甲方)与金能热力公司(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在业主大会召开选出新的物业公司后三天内办理完毕相关交接手续。在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实际是由阿克苏市兴盈物业有限公司为安居富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安居富民小区物业由浙江新村业主委员会代管。2018年5月23日,***以其尾号为9673的农行卡pos机支出8,882元,小票显示商户名为兴盈物业公司。***用以缴纳2017年度暖气费5,130元(按270m收取)、物业费3,240元(按270m收取)、水费150元及线路改造费350元,剩余12元为刷卡手续费。阿克苏市兴盈物业有限公司物业公司出具收据两张,加盖依干其乡托万克乔格塔勒村安居富民物业办专用章,收款人为陈杰。2019年7月24日,***缴纳2018年度物业费、水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1,650元(按115m收取),2020年11月3日,***缴纳2018年度暖气费7,885元(按415m收取)。浙江新村业主委员会物业办公室出具收据两张,加盖浙江新村业主委员会物业办公司印章,收款人为严雯。
另查明,依干其乡托万克乔格塔勒村安居富民物业办专用章为依干其乡政府所刻,该印章在兴盈物业公司为安居富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收回,即2017年度、2018年度兴盈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出具收据时加盖的印章为依干其乡托万克乔格塔勒村安居富民物业办专用章或阿克苏市兴盈物业有限公司印章。
再查明,自2019年4月24日解除物业合同至今,金能热力公司与浙江新村业主委员会未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能热力公司能否向***主张欠缴的物业费、暖气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针对该争议焦点分析如下:首先,***已向兴盈物业公司缴纳了2017年度的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向现物业管理人缴纳2018年度的各项费用,在现物业管理人催缴的情况下,***将所欠款项缴至金能热力公司或兴盈物业公司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依法被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应依法及时的与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和资料的交接。2019年4月24日的《解除合同协议》中也约定:在业主大会召开选出新的物业公司后三天内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再次,金能热力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申请,法院前往托万克乔格塔勒村及现物业管理人调取相关证据,在对该证据质证时金能热力公司才向法庭陈述:金能热力公司与兴盈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是金能热力公司委托兴盈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金能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军为兴盈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此之前的庭审中,金能热力公司坚称不知道兴盈物业公司,且双方没有任何关系。最后,经实地调查取证,了解***应缴款交至现物业管理人并非个例。故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及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与理念出发,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的目的与宗旨在于为人民群众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以便进一步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累,以节约司法资源,给社会提供一个正确的导向、良好的信息及价值理念。对金能热力公司主张***欠缴物业费、暖气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能热力公司应先行与浙江新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综上所述,对金能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9年4月24日,金能热力公司与阿克苏市依干其乡良种托万克乔格塔勒村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解除了安居富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3日内办理交接。金能热力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及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助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进行。由于金能热力公司不办理交接,现小区物业管理人自行清理包括***在内的小区业主欠缴物业费情况,并予以催收。***已经向现在的小区物业管理人交纳了物业服务费。而且该情形不仅只有***一人,还及于小区其他业主。金能热力公司可与阿克苏市依干其乡良种场托万克乔格塔勒村及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依据《解除合同协议》交接清算,确定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应收费用,避免业主重复缴纳物业费,维持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金能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由上诉人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建如
审  判  员   冀俊齐
审  判  员   张 振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马 妮
书  记  员   张海涛